重慶忠縣國土局原副局長受賄19萬獲刑十年半
重慶市忠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葉國英,利用職務之便,在兩年多時間內,先后在汽車、公路、酒店、辦公室等地,收取房地產公司、土地規劃設計公司等“好處費”達19萬元。今日,葉國英被法院一審判決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犯罪所獲贓款19萬元予以沒收。
2007年至2009年9月期間,葉國英先后在忠縣濱江路供銷社、紅星小區附近沙梁堡N2、紅星小區E1、忠縣原植物油廠E4、西山小區等地塊招拍掛中,受重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重慶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之托,分別給予其及時制定、上報地塊出讓方案,關照、支持等,幫助上述公司獲得相關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先后在收取各公司1萬元至10萬元不等好處費,
葉國英在擔任忠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分管縣級土地整理工作中,在忠縣新立鎮箭灘村、中嶺村、雙桂鎮石寶村等13個項目的土地整治工作的邀標、工程管理中,給予某一土地規劃設計公司支持和關照。該公司法人何某在一年時間內,分兩次在人民醫院壩子,葉國英辦公室各給好處費2萬元。
某投資有限公司為感謝葉國英在新生鎮木瓜村、平溪村、官壩鎮高生村等14個土地整治項目工程中的支持和關照,2009年春節前,法人王某在葉國英辦公室給好處費1萬元。
2009年12月7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后認為,葉國英作為忠縣國土資源局資產科科長或副局長,在國有土地招拍掛,土地整理等工作中具有一定職權,行賄人給葉國英送錢時,都有具體請托事項、有感謝對行賄人的關照,且與葉國英的供述相印證。
葉國英利用職務便利,共收受他人賄賂19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華龍網 萬州站記者黃金華、通訊員古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