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庫曼出臺《土地法》
10月25日,在土庫曼第十五屆大國民會議期間,尼亞佐夫總統簽署命令,批準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法》,自原蘇聯時期到土庫曼獨立后在使用土地方面制訂的、包括《土庫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土地法》(1990年10月12日通過)、《向公民轉讓土地從事農產品生產法》(1996年12月20日通過)、《外國土地租賃法》(1995年11月24日通過)在內的法律法規同時廢止。
在外國法人和自然人租賃使用土地方面,新修訂的《土地法》規定:
一、外國公民、法人、外國和國際組織在土庫曼只能租賃土地,且必須經土庫曼斯坦總統批準。
二、土地出租人為土庫曼斯坦內閣授權的國家管理機關。只有土庫曼斯坦內閣或其授權機關方可作為出租人向外國公民、法人、外國和國際組織提供土地。
三、向外國公民、法人、外國和國際組織出租土地只能用于建筑和其他非農業需要,開設臨時的商業和生活服務站點、倉庫、停車場等設施。
四、所承租土地劃界和租賃合同的注冊工作由國家土地資源管理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