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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利用和科學管理,統籌安排各業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益,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穩定、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南昌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林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南昌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全部土地資源。
  第三條 本規劃基期年為1996年,近期規劃年為2000年,規劃目標年為2010年,并部分展望2030年土地利用遠景。
  第四條 本規劃在實施與管理工作過程中,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確保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第五條 市轄各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在本規劃控制下進行編制,非農建設用地及占用耕地,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農田保護等指標必須服從本規劃。
  第六條 市域內城鎮建設、交通、水利、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用地規劃必須服從本規劃。非農建設用地不得突破本規劃控制規模。
  第七條 本規劃經國務院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作局部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將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需作重大修改,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劃的實施與管理工作,計劃、農業、蔬菜、林業、畜牧、水產、規劃、交通、水利、財政、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本規劃實施管理工作。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利用現狀  

    第九條 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一、全市土地總面積743218.34公頃,其中農用地面積552632,47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74.36%,建設用地面積92273.96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2,41%,未利用地面積98311.91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3.23%。農用地中,耕地274714.9公頃,占49.71%,人均耕地0.0684公頃;園地9200.34公頃,占1.66%;林地123929.96公頃,占22.43%;牧草地992.35公頃,占0.18%;水面143794.92公頃,占26.02%;建設用地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52094公頃,占56.46%;交通用地9958.21公頃,占10.79%;水利設施用地30221.75公頃,占32,75%。
  二、耕地主要分布于贛撫、潦河平原及崗丘地區,園地主要分布于崗丘地區,林地主要分布于西山山脈、嶠嶺山脈和東南崗丘地區,城鎮、交通用地主要分布于京九鐵路及國道沿線,水域主要分布于鄱陽湖濱地區,未利用土地主要分布于崗丘地區。
  第十條 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
  一、全市墾殖指數為36.96%,復種指數為212.9%,土地利用率為86.77%,已養水面占可養水面的91.54%,占水面面積的23.80%,城市建筑物密度為40.4%,建筑容積率為1.90;建制鎮建筑物密度為29.59%,建筑容積率為0.83;農村居民點建筑物密度為20.2%,建筑容積率為0.22。
  二、全市農用地面積552632.47公頃,平均每公頃農用地產值為12446元;全市工礦用地面積5105.01公頃,平均每公頃工礦用地產值為2947101元。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潛力
  一、全市有21648.14公頃荒草地可供開發利用。如果全都開發利用,每年可增加經濟效益237億元。
  二、全市有低產耕地125674.47公頃,低產園地4145.8公頃,低產林地38403.8公頌,低產養殖水面2892.87公頃,如果加以改造,達到目前農用地生產的平均水平,每年可增加經濟效益3.93億元。
  三、全市總人口為4117245人,其中城鎮人口(包括境外暫住人口)為1761626人,農村人口為2355619人。全市居民占用地43341.86公頃,其中城鎮用地14037,25公頃,農村居民用地29304.61公頃。城鎮人均用地79.68平方米,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124.40平方米。城鎮人均用地較低,主要是南昌市城區人均用地面積(69.47平方米)較低,有50%的建制填人均用地超過100平方米。如果將建制填人均用地降到100平方米,還可在存量建設用地上安排121806人,相當挖潛用地1218.06公頃。如果將農村居民占用地降到人均118平方米,那么,在存量用地上還可安排127822人,相當于挖潛用地1508.30公頃。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與管理面臨的形勢
  一、不利因素:
  人口不斷增長,預計到2010年全市總人口將達到462萬,人均耕地將在0.0595公頃以下,土地,特別是耕地的壓力越來越大。
  農用地與非農建設用地的比較經濟效益低,一些地方的土地利用短期行為還比較嚴重,不利于控制建設用地和保護農用地,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
  土地宏觀調控的體制和法制還不夠完善,影響土地利用的宏觀科學決策。
  二、有利條件
  各級政府對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工作相當重視,作為加強土地宏觀管理的戰略任務來抓,并確立了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戰略目標,有利于今后土地特別是耕地的從嚴管制。
  廣大干部群眾對土地資源和資產的重要性認識不斷深化,有利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開展和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
  本市地處贛撫平原,鄱陽湖之濱,光、熱、水、土壤等自然條 件優越,為農業生產和土地利用提供了有利條件。
  本市地處以上海浦東為龍頭的長江經濟開放開發帶,是大京九鐵路沿線唯一的省會城市,是江西省政治、經濟、信息、貿易中心,具有優越的地理區位。

第三章 土地利用目標和方針  

    第十三條 規劃期土地利用總目標
  一、實行耕地占用與開發復墾掛鉤,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二、合理調整各類土地利用結構,改善土地利用布局。
  三、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協調、持續發展。
  四、控制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積極穩妥推進土地整理工作,提高農村居民點用地利用效率。
  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因地制宜地適度開發土地后備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改造低產地,復墾廢棄地,提高土地生產力。
  七、以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為指針,綜合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
  第十四條 2000年土地利用目標
  一、耕地面積除生態退耕外基本保持穩定,糧食播種面積達到345670公頃,商品蔬菜基地面積不少于360O公頃。
  二、1997——2000年間,建設用地以利用閑置、存量土地為主,其規模控制在94426公頃以內,新增用地不超過2946.67公頃,其中占用耕地不超過1526.67公頃。
  三、城鎮人均用地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控制在122平方米以內。
  四、土地利用率達到87.51%,大力發展園地、林地,開發耕地,森林覆蓋率達到20%,農用地面積增加到556040公頃。
  五、合理發展奶牛、萊牛等草食性牲畜,牧草地面積達到1036公頃。
  六、控制水面面積減少。水利設施用地面積增加到30582公頃,水產養殖面積達到51707公頃。
  七、治理水土流失面積21486.67公頃,農田防護林植樹株數達到1100萬株,生態環境得到初步改善。
  第十五條 2010年土地利用目標
  一、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在240827公頃以上,糧食播種面積達到347460公頃,商品蔬菜基地面積不少于5054公頃,2001——2010年間,凈增耕地面積在611公頃以上。
  二、2001——2010年問,建設用地仍以利用閑置、存量土地為主,其規模控制在99352公頃以內,新增用地不超過7403.33公頃,其中占用耕地不超過4406.66公頃。
  三、城鎮人均用地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控制在119平方米以內。
  四、土地利用率達到89.55%,繼續大力發展園地、林地,開發耕地。森林覆蓋率達到21%,農用地面積擴大到566196公頃。
  五、牧草地發展到1147公頃,供發展草食性牲畜用。
  六、控制水面面積減少,治理水體污染成效顯著。水利設施用地面積增加到31293公頃,水產養殖面積增加到65526公頃。
  七、145633.33公頃水土流失面積全部得到治理,農田防護林植樹達到1928萬株,生態環境明顯改善。
  第十六條 2030年部分土地利用遠景展望
  全市耕地面積保持在274700公頃以上,城鎮化水平達到65%,城鎮人均用地控制在84平方米以內,城鎮用地規模控制在25000公頃以內,農村居民點初步形成以中心村為主的聚居群落,人均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左右,全市森林覆蓋率穩定在22%,大水面養殖率達30%,水面利用率達55%。屆時,全市土地利用結構合理,區域用途明確,生態環境優美,節約用地、合理用地蔚然成風,土地用途轉用管制嚴格,土地利用率、產出率大大提高,達到全國先進水平。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方針
  充分發揮全市土地利用的有利條件,克服不利因素,強化耕地保護,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積極推進村莊和交通沿線的土地整理,穩步開展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加強工礦等廢棄地的復墾,充分挖掘現有非農建設用地潛力,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搞好后備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山地、丘陵、崗地地區的水土保持,正確處理地面建設用地與開發利用地下資源的關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章 土地利用結構調整  

    第十八條 為合理配置國民經濟各部門土地資源,使全市土地利用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配置更為合理,根據全市各部門發展用地需求和土地供給總量,提出兩個規劃階段全市土地利用結構。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次序
  一、優先安排農業用地;
  二、農業用地內部優先安排耕地;
  三、非農業建設用地內部優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其他建設用地按照產業政策安排;
  四、各類用地的擴大以內涵挖潛為主,集約利用,提高土地產出率;
  五、林牧漁業用地確需擴大的,應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灘地;除改善生態環境的必要用地外,其他均不得占用耕地;
  六、建設用地確需擴大的,應盡量占用劣地,特別應控制占用耕地及園地。
  第二十條 農用地
  一、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面。1996年全市農用地面積為552632.47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74.36%;到2000年面積調整為556040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74.81%,比1996年凈增3407.53公頃;到2010年,面積調整為566196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76.18%,比1996年凈增13563.53公頃。
  二、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按照本規劃和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土地用途轉用許可手續。同時,要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未利用土地,因地制宜地增加農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村莊整理、廢棄地復墾等途徑,挖掘建設用地潛力,增加農用地面積。
  第二十一條 耕地
  一、1996年全市耕地面積為274714.9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6.96%,至2000年面積調整為274104公頃,比1996年凈減610.9公頃,主要用于平垸行洪、退田還湖。至2010年耕地面積為274715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6.96%,比1996年凈增0.1公頃。
  二、為保證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規劃期間,必須充分挖掘現有土地資源潛力,將坡度大于25度的坡耕地改為園地或林地,將低水位耕地退田還湖,將坡度小于6度的部分低產園、林地開發為耕地,合理開發宜耕土地后備資源,并采用農地整理、撤村并點、復墾廢棄地等手段,開發耕地。
  第二十二條 園地
  一、1996年全市園地面積為9200.34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24%;至2000年調整為10269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38%,比1996年凈增1068.66公頃;至2010年園地面積調整為12874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73%,比1996年凈增3673.66公頃。
  二、規劃期間,要以穩定果、桑、茶園面積為主,大力發展亞熱帶落葉果樹。充分利用地理區位和交通便利優勢,以拓墾坡度在25度以下的荒坡、荒洲為龍頭,開發治理沙地為重點,增加園地面積。
  第二十三條 林地
  一、1996年全市林地面積為123929.96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6.68%;至2000年調整為125748公頃,比1996年凈增1818.04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6.92%;至2010年,林地調整為133331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7.94%,比1996年凈增9401.04公頃。
  二、林地建設應以防護林為重點,大力發展四旁植樹,提高全市森林覆蓋率。主要通過開發灘涂和未利用土地來增加林地面積,坡度大于25度的坡耕地要逐步退耕還林。
  第二十四條 牧草地
  一、1996年全市牧草地面積為992.35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0.13%;至2000年牧草地調整為1036公頃,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0.14%,比1996年凈增43.65公頃;至2010年牧草地調整為1147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0.15%,比1996年凈增154.65公頃。
  二、牧草地主要用于發展肉牛及奶牛。發展牧草地要以開發灘涂為主,占用耕地播種飼料作物的只能割青圈養。
  第二十五條 水面
  一、1996年全市水面面積為143794.92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9.35%,到2000年調整為144883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9.49%,比1996年凈增1088.08公頃,到2010年調整為144129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9.39%,比1996年凈增334.08公頃。
  二、應充分利用水面遼闊的優勢,主攻大水面開發,大力發展水產養殖業,建立水產養殖基地。要將影響行洪蓄洪、魚類資源保護的其它地類還湖;其它地類占用水產業用地應以坑塘為主,除適當發展血防林外,嚴格控制占用、開發灘涂,保持生態環境平衡。
  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
  一、建設用地包括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設施用地。1996年,全市建設用地面積為92273.96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2.41%;到2000年面積調整為94426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2.70%,比1996年凈增2152.04公頃;到2010年面積調整為99352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3.37%,比1996年凈增7078.04公頃。
  二、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建設用地能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不符合本規劃的、城市內的建設項目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未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和建設用地有關規定的項目,都不得批準用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 居民點及工礦用地
  一、1996年全市居民點及工礦地面積為52094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7.01%;至2000年調整為53307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7.17%;比1996年凈增1213公頃;至2010年,居民點及工礦用地調整為56187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7.56%,比1996年凈增4093公頃。
  二、各縣(區)要嚴格控制居民點及工礦用地規模,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挖掘存量土地潛力,村鎮建設要集中連片,通過整理復墾增加一部分耕地。
  第二十八條 交通用地
  一、1996年全市共有交通用地9958.21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34%;至2000年調整為10591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42%,比1996年凈增632.79公頃;至2010年,全市交通用地調整為11872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60%,比1996年凈增1913.79公頃。
  二、交通用地盡量少占耕地,特別是高產穩產耕地。凡已確定的規劃交通用地,不得批準建房和新建其它有礙于交通建設的項目。規劃交通用地范圍內的現有房屋只能拆除,不能興建。同時,未確定的線路應加緊確定,并做好規劃和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九條 水利設施用地
  一、1996年水利設施用地面積為30221.75公頃,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4.06%,至2000年調整為30528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4.11%,比1996年凈增306.25公頃;至2010年,水利設施用地面積調整為31293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4.2l%,比1996年凈增1071.25公頃。
  二、水利設施用地以提高防洪圩堤等級、完善農田排灌設施為主,嚴禁其它建設占用永利設施用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的,按有關規定開墾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屬臨時用地的,應即時復墾。
  第三十條 未利用地
  一、1996年,全市共有未利用地98311.91公頃,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13.23%;至2000年調整為92752.34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2.49%,比1996年凈減5559.57公頃;至2010年,未利用地調整為7767O.34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l0.45%,比1996年凈減20614.57公頃。
  二、未利用地是重要的后備土地資源,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合理規劃”的原則,綜合開發,并注意維護生態環境平街。

第五章 城鎮用地  

    第三十一條 為了嚴格控制城鎮用地規模,科學、合理安排城鎮用地,節約用地,促進城鎮健康發展,根據城鎮人口、用地現狀,發展趨勢與有關法規、文件精神,提出規劃期城鎮土地利用規模及占用耕地控制面積。
  城鎮包括城市和建制鎮。城市是指南昌城區,建制鎮是指設建制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規劃期內將發展為建制鎮的鄉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用地范圍包括昌南、昌北兩部分。昌南城包括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郊區的塘山、湖坊、京東、青云譜、桃花等鄉中現有城市用地及城市規劃期內建設發展的區域;昌北城包括新建縣的長堎鎮、北郊鄉、昌北開放開發區中現有城市用地及城市規劃期內建設發展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城市性質
  全國歷史文化名城,長江經濟帶中游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江西省省會,政治、經濟、文教、科技;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條 城市人口、用地現狀
  1996年,南昌城市總人口1324228人(含暫住人口,下同),用地面積為9200公頃,人均用地69.47平方米。其中昌南城人口1154966人,用地面積為7303.9公頃,人均用地63.24平方米;昌北城人口169262人,用地面積為1896.1公頃,人均用地112.02平方米。
  第三十五條 城市土地利用戰略目標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合理布局城市,強化城市中心功能,將南昌建設成為工業強盛、商貿繁榮、交通便利、信息暢通、科技發達、環境優美、設施完善、文化昌盛的現代化山水園林城市。
  第三十六條 城市人口發展與用地規模
  到2000年南昌城市人口預計1446733人,用地規模控制在10402.26公頃,人均用地為71.90平方米。其中昌南城人口1197109人,用地規模控制在7781.21公頃,人均用地65平方米;昌北城人口249624人,用地規模控制在2621.05公頃,人均用地105平方米。
  到2010年,南昌城市人口預計1743865人,用地規模控制在13641.62公頃,人均用地78.23平方米。其中昌南城人口1309319人,用地規模控制在9296.16公頃,人均用地71平方米;昌北城人口434546人,用地規模控制在4345.46公頃,人均用地100平方米。
  第三十七條 新增城市用地與布局
  1997——2000年間,城市用地規模共擴大1202.26公頃,其中昌南城規模擴大477.31公頃,昌北城擴大724.95公頃。
  2001——2010年城市用地規模共擴大3239.36公頃,其中昌南城擴大1514.95公頃,昌北城擴大1724.41公頃。
  規劃期間,南昌城市規模共擴大4441.62公頃,其中昌南城擴大1992.26公頃,昌北城擴大2449.36公頃,基本上形成“一江兩岸”的城市格局。
  第三十八條 城市用地整理
  規劃期內南昌城市用地整理范圍主要在東起八一大道,西至沿江路,北起下沙窩,南至建設路,面積15平方公里。城市用地整理目標是盤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潛力,調整功能結構、發展第三產業、提高環境質量,控制開發強度。舊城居住人口由1996年的40萬降到2010年的30萬,居住用地人口平均密度下降到635人/公頃,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
  第三十九條 耕地占補平衡
  城市規模擴大占用耕地2000年前控制在544.28公頃以內。2001——2010年間控制在1886.77公頃,整個規劃期間控制在2431.05公頃。
  城市規模擴大占用耕地主要從市轄四縣范圍內通過村莊整理、合理開發土地后備資源補充。整理、開發耕地的數量與質量不得低于城市規模擴大占用的耕地。
  第四十條 建制填人口與用地現狀
  1996年,全市共有39個建制鎮,總人口為437398人,用地面積為4837.25公頃,人均用地110.59平方米。重點建制鎮有蓮塘、向塘、石崗、樂化、民和、溫圳、李渡、龍津、石鼻、招賢、羅家等,總人口為300691人,用地面積為3478.37公頃,人均用地115.68平方米;一般建制鎮總人口為136707人,用地面積為1358.88公頃,人均用地99.40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建制鎮人口發展與用地規模
  到2000年,全市建制鎮人口預計476457人,用地規模為5145.74公頃,人均用地108平方米。到2010年,全市建制鎮人口預計645163人,用地規模為6418.38公頃,人均用地99.49平方米。
  第四十二條 建制鎮新增用地與占用耕地
  全市建制鎮2000年前規模擴大308.49公頃,共中新增非農建設用地212.91公頃,占用耕地103.62公頃;2001——20l0年問建制鎮規模擴大1272.64公頃,其中新增非農建設用地832.95公頃,占用耕地438.64公頃,規劃期間建制鎮規模共擴大1581.13公頃,其中新增非農建設用地1045,86公頃,占用耕地.542.26公頃。

第六章 土地利用分區

    第四十三條 為控制土地利用方向,加強土地用途管制,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各業用地,根據南昌市的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經濟條 件的相似性,發展方向的一致性及保持行政區劃的相對完整性原則,將全市土地分為五個用地區域,即:中部城市土地利用區、東北都鄱湖平原土地利用區、中南部贛撫平原土地利用區、西都低山丘陵土地利用區、東南部崗丘土地利用區。
  第四十四條 中部城市土地利用區
  一、本區是指為滿足南昌城市的建設與發展所需的用地控制區,主要分布在南昌市的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和郊區的大部分鄉鎮,新建縣的長堎鎮、北郊鄉。本區土地面積19944.37公頃,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2.68%。
  二、本區的土地利用方向為:
  1、昌南城:城市適度發展,重點在降低人口密度,疏散舊城人口,調整用地結構,逐步外遷老城區的污染擾民工廠,完善交通等基礎設施、改善生活居住環境質量,保護歷史人文景觀和環境,建成具有強輻射能力的全市行政、商業、金融、科技和文化信息中心。
  2、昌北城:作為城市發展新區,高標準、高起點進行建設,城市功能自我完善,自成體系,集中建設,開發一片,建成一片,形成規模。中遠期吸納昌南舊城人口和二、三產業。發展外向型工業,保護昌北整體環境。利用昌北良好的山水自然條件,在空間環境布局上重點突出與“山”、“水”自然環境的有機結合,采用組團結構形式,使昌北城成為有獨特地貌,體現現代化山水園林城市功能和形象的新城區。
  3、城市建設用地要充分利用城鎮建成區內的土地,積極推進內涵挖潛,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城鄉建設規劃,分年度有計劃地進行。對區內現有的農業用地,要加強保護,城市建設占用前不準荒蕪,占用耕地要占補平衡,并注意維護生態平衡,防治環境污染。
  第四十五條 東北部鄱湖平原土地利用區
  一、本區位于南昌市東北部,分布在新建縣、南昌縣和郊區轄區內的17個鄉鎮場,土地總面積166382.6公頃,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22.39%。本區土地以耕地和水域為主,農業以發展種植業和水產捕撈業為主。
  二、本區的土地利用方向為:興修水利設施,確保農田灌溉,防止洪澇災害;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占用的要按規定開發、復墾同等質量與數量的耕地或繳納耕地造地費;積極改造中低產田,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利用鄱陽湖水域資源,大力發展養殖業和旅游業,大力發展交通,改善土地利用條件。
  第四十六條 中南部贛撫平原土地利用區
  一、本區位于南昌市中南部,分布在南昌縣、進賢縣、新建縣、郊區轄區內的54個鄉鎮場,土地總面積224367.89公頃,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30.19%。本區土地大都分為優質高產耕地,其次是水域,主要包括贛江、撫河、青嵐湖、瑤湖等,是南昌市主要的商品糧基地和副食品生產基地。
  二、本區的土地利用方向為:切實保護耕地,重視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確保耕地面積穩定;大力開發宜農后備土地資源,加大農田整理力度,加強對中低產田的改造;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和土地區位優勢,建設現代化的城郊型、外向型農業示范基地;嚴格控制城鎮用地規模,轉交城鎮土地利用方式,加強工業用地和集鎮用地的合理規劃。
  第四十七條 西部低山丘陵土地利用區
  一、本區位于南昌市西部,分布在安義縣、新建縣、灣里區、市郊區轄區內35個鄉(鎮)場,土地總面積196136.28公頃,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26.39%,本區土地以林地面積比重最大,森林資源豐富,是全市林木及林特產品的重要生產基地;其次是耕地,耕地中畈田少,田塊較小,梯田多,土壤肥力不高,生產力水平較低。
  二、本區的土地利用方向為:保護和擴大水源涵養林用地,改造疏林地,防止水土流失,提高林地生態環境質量;利用山地林業資源和人文景觀,發展旅游事業,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調整林地利用結構和布局,適當擴大經濟林和特殊用林比例,加快林業商品基地建設;嚴格控制占用本區的耕地,占用的要做到“占補平衡”;通過農技改革及增加投入等手段提高耕地等級,提高單產及總產;大力開發荒山、荒坡,發展果、茶、桑園;利用山地草場資源,發展草食性牲畜,提高土地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益,加快山區的經濟建設。
  第四十八條 東南部崗丘土地利用區
  一、本區主要分布在進賢縣境內18個鄉鎮場,土地總面積136387.2公頃,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18.35%。本區土地以林地和耕地為主,其次是水域。
  二、本區的土地利用方向為,大力發展水源涵養林,改造疏林地、防止水土流失;合理開發緩坡地,種植果、茶、桑、竹等經濟特產林,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抓好“四旁”植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森林覆蓋率;嚴格控制本區內耕地轉變用途,除改善生態環境確需返耕還林外,其它耕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對區內的“五荒四低”土地資源,要依據“宜耕則耕,宜園則園,宜林則林,宜建則建”的原則進行改造和開發利用。

第七章 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布局  

    第四十九條 交通建設項目用地
  鐵路。以京九鐵路為龍頭,打通向南向北的鐵路出口、重點建設京九干線及與之配套的一系列硬件工程,建成向塘編組站,向塘貨場,昌北貨場,昌北客站等,共需新增用地100.34公頃,其中占用耕地64.49公頃。
  公路。我市公路建設按照以南昌為中心的大“十”字公路主骨架的發展戰略,消滅通道瓶頸,提高公路等級,完善站、場建設,擴大通車能力為總體目標,已列入省“九五”及2010年公路建設規劃及正在動工的國、省道共9條,里程241.1公里,另外,改造及提高等級的省道11條,里程共214.1公里。共需新增用地1139.38公頃,共中占用耕地893.29公頃。
  民用機場。在新建縣樂化鎮、樵舍鎮和七里崗鎮交界處建設昌北新機場,規劃1997——2010年總用地268公頃,其中耕地200公頃。2000年前投入使用,2000年前總用地168公頃,其中耕地126公頃;2000年后附屬設施等掃尾工程用地100公頃,其中耕地74公頃。
  港口、碼頭。為鞏固南昌港作為全省綜合運輸體系主樞紐的重要地位,按照“一江兩岸”的格局,新建(擴建)兩個現代化國際集裝箱碼頭和作業區,共新增用地10.07公頃。
  第五十條 水利設施項目用地
  水利設施用地應以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標準和排澇、抗旱能力為重點安排項目用地。
  至2000年全市水利設施總用地為30528公頃,共中重點建設新增用地227公頃,占用耕地102公頃;2001年至2010年全市水利設施總用地31293公頃,整個規劃期間重點建設共新增水利設施用地788公頃,控制占用耕地354公頃。主要布局于各大省級重點圩堤及萬畝以上外洪圩堤沿線及全市境內各河湖水系,贛撫平原灌區的水利相關縣區。
  第五十一條 農業開發項目用地
  “九五”期間及2010年前我市農業開發項目主要有:
  一、南昌市二線蔬菜基地建設工程,規劃把1600公頃耕地改為商品菜地;分布于四個縣及五星墾殖場、省良種繁殖場等地。
  二、果業工程,開發改造土地3000公頃用于果業建設,其中改造耕地600公頃,主要分布子新建、安義、進賢三個縣。
  第五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主要滿足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在規劃期下達的建設用地項目。
  凡已立項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審批用地,節約用地,專項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立項用途,項目選址要切實保護耕地,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占用耕地的要開發、復墾同質同量的耕地。
  經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在建時,應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環境管理的各項制度,要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注重植被恢復,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污染源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八章 規劃指標分解  

    第五十三條 非農業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至2000年全市非農業建設總用地量應控制在2946.67公頃以內,其中,占用耕地應控制在1598.93公頃以內;2001年至2010年總用地量應控制在7403.33公頃以內,其中,占用耕地應控制在4334.4公頃以內;至2010年累計非農業建設總用地計控制在10350公頃以內,其中,占用耕地應控制在5933.33公頃以內。
  第五十四條 非農業建設用地分類控制指標。
  一、1997——2000年非農業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為2946.67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控制在1598.93公頃以內。
  居民點及工礦用地安排1786.44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804.13公頃。在本類用地中,城鎮建設安排用地面積1366,56公頃,共中占用耕地指標647.9公頃;農村居民點安排用地面積133.02公頃,其中占用耕地34.59公頃;獨立工礦新增用地面積253.99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114.03公頃,特殊用地安排用地面積32.87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7.34公頃。
  交通用地新增用地面積696.36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559.24公頃。在交通用地中,鐵路新增用地面積28.34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18.42公頃;公路新增用地面積496.95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413.74公頃;民用機場新增用地面積168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126公頃;港口碼頭新增用地面積3.07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l.08公頃。
  水利設施建設新增用地面積285公頃,共中占用耕地指標128.25公頃。
  二、2001——2010年非農業建設新增用地指標7403.33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控制在4334.4公頃以內。
  居民點及工礦用地安排4743.81公頃,共中占用耕地指標2812.18公頃。在此類用地中,城鎮建設安排用地面積3547.48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2325.31公頃;農村居民點安排用地332.33公頃,其中占用耕地86.41公頃;獨立工礦安排用地697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368.70公頃;特殊用地新增用地面積167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31.66公頃。
  交通用地安排1440公頃,共中占用耕地指標902.18公頃。在交通用地中,鐵路安排用地72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46.07公頃;公路安排用地1261公頃,其中占用耕地778.51公頃;民用機場安排用地100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74公頃;港口碼頭安排用地7公頃,共中占用耕地指標3.6公頃。
  水利設施建設用地安排705公頃,其中占用耕地指標317.25公頃。
  第五十五條 耕地補充指標
  規劃期內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控制指標5933.33公頃,生態退耕減少耕地面積4928.67公頃,規劃期間經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及農業結構調整補充耕地面積10862.1公頃,凈增耕地0.10公頃。
  至2010年全市村莊整理面積不少于2072公頃,其中新增耕地面積不少于1812公頃。
  至2010年全市開發荒坡、荒地等面積應不少于20641.57公頃,其中開發為耕地面積不少于7956.1公頃。
  至2010年全市磚瓦窯、廢棄地等復墾面積不少于284公頃,其中復墾為耕地面積不少于228公頃。
  至2010年全市農業結構調整,新增耕地面積應不少于866公頃。
  第五十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分解
  2000、2010年全市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應不少于240827公頃,占耕地面積的87.76%。
  第五十七條 各類用地規劃指標分解

第九章 土地保護、整理、開發、復墾  

    第五十八條 土地保護的范圍是市行政轄區內全部土地資源。規劃期內土地保護的重點是基本農田、森林資源、主要水系。
  一、基本農田保護
  2010年全市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240827公頃。
  市、具(區)、鄉(鎮)要建立和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占用已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基本農田。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的,實行許可證制度,并依法報國務院審批。
  凡重點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時從未列入保護的農田或開發相應數量質量的農田給予補充,保持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的穩定。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按照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件》和《江西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規定執行。
  二、森林資源保護
  森林資源保護主要是西山山脈、嶠嶺山脈一帶的中高丘及低山森林資源,區域總面積57000公頃,包括灣里區的灣里、紅星、太平、梅嶺、羅亭,安義縣的嶠嶺、新民、喬樂,新建縣的溪霞、石埠、郊區的蛟橋等鄉鎮。
  嚴禁擅自砍伐本區域林木或進行不合理開發,防止水土流失。規劃期間,實行返耕還林、園面積不少于2682.67公頃。同時,把森林資源保護和旅游開發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森林資源優勢,提高土地利用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主要水系保護
  主要水系保護是市境內贛江、撫河、潦河等江河、鄱陽湖、軍山湖、青嵐湖等湖泊及幸福水庫、溪霞水庫、朱坊水庫、蕭風嶺水庫等水庫。
  規劃期間,為了保持水生態環境平衡,減少洪澇水患的災害,要采取平垸行洪等手段,積極、穩妥、扎實地安排返耕還湖,面積不少于2186公頃,還湖區城面積不少于2630公頃。
  同時水產和漁政管理部門要在2000年界定水產保護區域范圍,對其進行長期保護。要積極營造各種防護林,控制水體污染,保證水體質量,延長水庫使用壽命。并根據水資源特點,開發旅游熱線,提高水資源利用的社會、經濟效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高標準嚴要求保護好飲用水水源地,控制地下水的開采。要采取點源治理與集中治理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污水治理,并注意防止新污染對水源保護區的侵害。
  第五十九條 對城鄉居民點、農業用地和其它零星土地采取綜合治理和調控措施進行整理,以增加耕地有其它農業用地有效利用面積,提高土地生產率,改善生態環境。
  土地整理包括城鎮用地整理、村莊整理、中低產地改造、農地整理等。
  一、城鎮用地整理
  城鎮用地整理包括現有及規劃期轉為城鎮的集鎮所有現狀用地,其面積為14243公頃。
  規劃期內,要通過城鎮內用地整理,充分利用城鎮內都空閑地和廢棄地。使城鎮人均用地在規劃期內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城鎮用地整理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要求。改善城鎮環境質量。
  二、村莊整理
  村莊整理要與“小康村”、“中心村”建設相結合,積極穩妥進行,重點是整理“空心村”,“撤小并大”建立“中心村”。
  規劃期內要通過村莊整理新增農地2072公頃,其中耕地1812公頃,使全市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降到119平方米以內,實行一戶一宅不超標使用宅基地。村莊整理主要安排在南昌縣的南新、八一、武陽、新建縣的七里崗、石崗、聯圩、進賢縣的七里、羅溪、張公、安義縣的石鼻、鼎湖、黃洲及郊區的羅家等鄉鎮。
  三、中低產地改造
  2010年前全市改造中低產耕地面積不少于50000公頃,重點在鄱陽湖濱地區和東南崗丘地區;改造中低產園地面積不少于1200公頃,重點改造桑園、桔園;改造中低產林地面積不少于20000公頃,主要分布于新建、進賢、安義等縣的崗地、低丘地區,重點是改造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改造中低產養殖水面面積不少于12000公頃,重點改造大水面、連片水面,主要分布于南昌、新建、進賢等縣的濱湖地區。
  農林水部門要根據中低產地改造目標,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積極籌措資金,保證改造目標的實現。中低產地要改造要建立項目庫,利用外部條件的引導,加大改造力度,提高中低產地改造效益。
  四、農地整理
  2010年前全市農地整理重點在贛撫平原、潦河平原及崗地地區,區域面積不少于91000公頃。農地整理要以提高土地有效利用面積為主,增加土地有效利用面積不少于所整理的區域面積的1.2%。
  農地整理要與農業綜合開發相結合,對農用地內的插花地、破碎地及土地障礙因素等不良狀況,按先易后難次序,有計劃有步驟的逐區、逐片進行整理。
  第六十條 對土地后備資源采取工程和措施,進行土地開發,使其投入經營和利用。
  一、土地開發應堅持因地制宜、科學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土地開發的重點是荒草地。
  二、2010年前全市土地開發面積不少于20641.57公頃,其中開發為耕地7956.1公頃,園地2808.09公頃,林地9349.05公頃,其它用地528.33公頃。土地開發主要安排在南昌縣的蔣巷、富山、向塘、新建縣的生米、流湖、石埠,進賢縣的下埠、溫圳、鐘陵,安義縣的東陽、長均、黃洲及郊區的楊子洲等鄉鎮。
  三、土地開發要注意保護水土資諒,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對灘涂的開發利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四、土地開發為農用地的,按照《南昌市荒廢土地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開發和管理。土地開發為非農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履行用地審批手續。
  五、土地開發應與土地整理、中低產地改造相結合,建立土地開發項目庫,積極籌措資金,保證開發目標的實現。
  第六十一條 土地復墾
  一、對工礦等廢棄地進行土地復墾。重點是磚瓦窯業用地、交通、水利建設臨時取土用地及其它工礦企業廢棄地。
  二、2010年前全市土地復墾面積不少于4739公頃,其中臨時用地復墾面積為4455公頃,新增其它用地面積284公頃(復墾為耕地228公頃)。
  三、土地復墾應按照《土地復墾規定》的要求,堅持“誰破壞,誰復墾”和占用耕地“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有關土地保護、整理、開發、復墾的政策法規,使土地保護、整理、開發、復墾法制化、規范化,確保土地保護、整理、開發、復墾目標的順利實現。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規劃由規劃文本、圖件、附件三部分組成,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八十一條 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與本規劃銜接和配套,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將市下達的規劃指標落實到鄉(鎮)。
  第八十二條 本規劃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規劃中的具體問題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國土資源局網站)

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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