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最想了解些啥?——往年“土地日”群眾咨詢的熱點問題及答案集錦
編者按:全國“土地日”是國土資源部門宣傳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好時機。每年“土地日”前后,全國各地的國土所都會采取多種方式對轄區干部群眾進行國土資源知識宣傳教育,但最為常用的方式是設立咨詢臺,為群眾答疑解惑。
那么,群眾對哪些問題比較關心?國土所又給了怎樣的答復?本版邀請基層工作者,對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及答案進行了梳理。
關于征地
問:征地補償標準是怎么制定的?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問:征地公告的內容有哪些?
答:(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關于畜禽養殖用地
問:我想走規模養雞的路子,不知用地手續如何辦理?
答:第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二,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屆滿,由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無法恢復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第一條中的第三款: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積極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合理確定用地標準,節約集約用地。
第三條中的第二款: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問:在承包地里能隨便搞養殖嗎?
答:依據《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村民搞養殖,應盡量使用廢棄地和荒山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堅決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無論哪種情況,都必須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并備案,不能隨便擅自在自己承包地里搞養殖。
關于宅基地
問:在自己的地里建房或者搞畜禽養殖,為什么還要審批?
答: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和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規定,村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使用權的獲得,還必須經依法批準。所以,農民“自己的地”的這種理解和認識是錯誤的。
問:宅基地面積的大小是依據什么來定的?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各省都規定了宅基地面積標準,例如《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標準執行:(一)農區: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畝)以上1334平方米(2畝)以下的,不得超過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畝)以上的,不得超過330平方米。(二)牧區:不得超過330平方米”的規定,來申請上報和批準決定宅基地的面積大小。
問:宅基地“一戶一宅”中“戶”的標準是什么?
答:最基本的標準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領取了結婚證需要分戶另居的村民;對由于家庭矛盾需要分家的村民也應該考慮。但無論哪種形式,前提是必須經村民集體討論同意。
問:宅基地糾紛怎么處理?
答: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村民宅基地糾紛一般由鄉鎮國土所受理調查后,鄉鎮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作出處理決定;對個別爭議大、難處理的宅基地糾紛,可由縣國土資源局和鄉鎮國土所共同調查,提交縣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作出處理決定。
問:新批宅基地應交哪些錢?
答: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規定,國土資源部門對新批宅基地只收取每本5元的土地證書工本費。
問:在農村,是否一家有幾個兒子,就應分給幾處宅基地?
答:這樣說是不完全對的,劃批宅基地應當滿足幾個條件:必須滿18周歲,必須是本村村民,需分戶居住的。應打破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女孩滿足宅基地分配條件應一視同仁。
問:宅基地審批程序是什么?
答:(1)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
(3)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村(鎮)國土資源所審核后,逐級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關于土地審批與登記
問:申請土地登記一般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6)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減稅憑證。
問:《土地登記辦法》中,對土地登記申請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問: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應提供什么資料?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變更前后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包括原土地權屬證書、證明土地權屬發生轉移的資料;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的土地測繪報告;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憑證;
(七)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權證、繼承的提供財產繼承公證書,離婚的提供離婚協議,贈與提供財產贈與公證書,屬優惠售房的提供市、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的合同等相關材料。屬農轉非安置對象的提供安置合同等;
(八)如屬復印件的,應提供原件并在復印件上由收件審查人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專用章。
問:房屋買賣為什么還要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這也是為了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利益。而且根據重慶市政府的重府函(1989)111號文件精神,應在房屋買賣行為成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問:農戶、聯戶或鄉鎮企業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辦廠,是否應辦理審批手續?如何辦理?
答:按法律規定,應辦理審批手續。其具體步驟為:用地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報有批準權人民政府審批;若占農用地搞建設,還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問:建廠房、門市等是不是只要與村集體簽訂協議就行了?
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占用或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必須由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手續。通過與村集體私下簽訂協議租用土地并改變土地用途的“以租代征”行為屬于違法占地行為,其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租用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問:在自家責任田上搞建設需要報批嗎?
答:《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只要改變土地性質,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占用。對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耕地保護
問:基本農田是干啥的?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章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基本農田是耕地中的精華,是中國人的“口糧田”、“保命田”,只能種植糧食作物,即是用來種植糧食、油料、蔬菜等農作物的,不得擅自在基本農田內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更不準破壞基本農田搞非農業建設。
問:我在自己的責任田里建房,違法嗎?
答:在自己的責任田里未經審批、擅自搞建設是違法行為。因為《土地管理法》及《農業承包合同法》規定,責任田是用于農業生產的,尤其是耕地是用于農作物耕種的,因此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是違法的。
問:農戶承包耕地后,是不是怎樣使用耕地別人就管不著了?
答:不是的。簽訂了承包合同,農戶必須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變用途,視其情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擅自在耕地建房,破壞種植條件,要依法受到處罰。
問: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屬于破壞耕地嗎?
答:屬于。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表現形式有: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認定破壞耕地行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就是耕地質量遭到破壞。
問:承包地糾紛由誰管?
答:農村干部群眾大都認為,只要與“土”有關的事應由國土資源部門管,于是大量的農村承包地的權屬糾紛群眾就找國土所處理。而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規定,處理承包地糾紛的職能部門是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無權受理。
問:一農民說自己打算在承包地的地下砌墳,地下建筑物的最頂端距離地面0.8米左右。而且,他可以將地面恢復成可以耕種的狀態。這樣做可以嗎?
答:不可以。《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土地是指地球陸地表層,它是自然歷史的產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層的巖石和地下水等諸多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所以說土地不僅包括地上部分,也包括地下部分。
耕地下建墳無論是對耕地質量還是自然生態都存在隱患,因為這樣做破壞了耕地保護層,會引起水土流失和土壤瘠薄化。表土層的土很少,就會與中間的耕作層和心土層分離,不能有效吸收水分,表土容易板結。
其他
問:承包地流轉后啥都可以干嗎?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都鼓勵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采取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必須保持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用途不改變。
問:臨時使用土地的要求是什么?
答:(1)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問:非法占地是不是只要繳了罰款就行了?
答:對非法占地,法律規定:從行政責任方面而言,要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地建筑或其他設施,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加處罰款。從民事責任方面而言,非法占地造成土地破壞的,非法占地人要恢復土地利用狀態,賠償損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占地情節嚴重、數量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問:可以私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嗎?
答:非法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辦理手續私自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不論改不改變土地用途,所取得的土地均視為非法占地。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在政府征地時不考慮取得成本;改變用途的,將農用地變為建設用地的,以非法占地論處。只要是非法占地,不論占用了多長時間,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時,是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中國國土資源報 / 本文問題及答案由江蘇省射陽縣盤灣國土所朱莉、江蘇沛縣安國國土資源所華翠萍、河北省新樂市國土局協神中心所王瑞夫、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龍岡國土所王道生、重慶市巴南區花溪國土資源管理所陳華、河北省正定縣國土資源局王立會、甘肅省通渭縣寺子川中心所周三虎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