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出臺
近日,省政府印發了《河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除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以及民生、環保等特殊建設項目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調整以設區市、縣(市、區)為單位,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辦法要求,實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告制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后30日內,在本行政區域內各村公告,接受公眾查詢和監督。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辦法明確,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計劃、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凡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用地計劃指標。無用地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用地。各設區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應當于每年10月15日前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辦法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各類開發區(園區)等規劃的建設用地范圍不得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其中新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園區)允許建設區面積不得低于開發區(園區)總體規劃面積的50%。
辦法要求,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定期評估和適時修改機制。需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規劃實施情況、規劃修改調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評估,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方案、規劃圖件,更新規劃數據庫,向社會公示并依法組織聽證,逐級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依據論證意見提出審查意見,按照審批權限報批。
辦法規定,除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以及民生、環保等特殊建設項目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調整以設區市、縣(市、區)為單位,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辦法要求,除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用地,規劃修改調整方案與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一并報批外,其他建設用地,需先修改調整規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方可審批用地。修改調整基本農田的,報國務院批準。除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以及民生、環保等特殊建設項目外,嚴禁以項目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由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河北日報 記者 劉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