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15日正式施行。這是國務院對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全面修訂后出臺的、著眼于我國期貨業規范發展的一個全新的期貨“新規”,對我國市場經濟體系建設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中信證券金融工程組研究員于新力等專家認為,相對于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5日進入實施階段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五大看點讓人耳目一新。
(小標題)看點之一:金融期貨和期權首現“新規”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擴大了適用范圍,首次從原來的只適用于商品期貨擴大到適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其中,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
“條例適用范圍的擴大將金融期貨以及期權交易納入條例管理范圍,為股指期貨的推出奠定法律基礎,同時也為我國推出國債期貨、外匯期貨等其他衍生品拓展空間。”中信證券金融工程組專家于新力指出。
(小標題)看點之二:期貨公司首次從法律層面被定位為“金融企業”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章進一步明確期貨公司作為金融企業的定位。這是我國首次從法律層面定位期貨公司。
中信證券金融工程組專家嚴高劍認為,在某種意義上,這是提高了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更加強調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了對期貨公司的監督和管理。
他表示,根據新條例,期貨公司可以從以前單一的經紀業務向咨詢、自營以及境外業務拓展。同時根據期貨標的的不同,進行業務分類許可管理,有利于創造一個良好的期貨公司競爭環境、提高期貨公司競爭力。
(小標題)看點之三:券商、基金和銀行可參與期貨交易 相對于“暫行條例”,新條例刪除了“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未來金融期貨推出后,券商、基金公司和銀行是可以參與交易的。
據中信證券金融工程專家胡浩指出,新條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期貨交易融資和提供擔保、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期貨交割方式、有價證券沖抵保證金、境內單位或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等方面均有所放松。比如,為適應金融期貨交易結算的特點,新條例增加了期貨交易可以實行現金交割的規定。新條例還規定,期貨交易會員、客戶可以使用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沖抵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
(小標題)看點之四:多管齊下強化風險控制與管理
新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針對現階段期貨市場特征,多個層面完善期貨市場的風險控制制度。
一是引入分級結算制度。規定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由結算會員執行。二是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資者利益補償機制。三是建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對保證金安全實施每日稽核、嚴密監控,及時發現保證金安全問題。四是實施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財務監管指標體系,要求監管部門及時監測和預警期貨公司的財務風險隱患。
“這些規定為金融期貨的順利推出奠定基礎。”于新力研究員指出。
(小標題)看點之五:變相期貨的具體認定有標準
新條例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采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征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一)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二)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對此,于新力指出,近年來,市場中存在一些變相的期貨交易,由于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也沒有納入監管體系,因此,客戶資金安全性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管,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于新力稱,新條例對于變相交易給予明確界定,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期貨市場,有效地對變相期貨進行清理和整頓。